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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出认股权

2020-11-23 00:00:00

本公布由惠理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7.06A条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布,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授出日期」),本公司根据于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采纳之本公司认股权计划(「认股权计划」),向承授人(「承授人」)授出及╱或有条件授出(视情况而定)合共99,736,000份认股权(「认股权」),惟须待承授人接纳后方可作实。认股权将赋予承授人权利,可认购本公司股本中最多合共99,736,000股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新股份(「股份」),相当于本公布日期之全部已发行股份约5.4%。所授出之认股权详情载列如下: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7.04(1)条及认股权计划,本公司向任何董事、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之联繫人授出认股权必须经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包括身为所涉认股权承授人之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向上述各名董事、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员及主要股东授出认股权已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审阅及获彼等批准。

此外,根据上市规则第17.04(1)条及认股权计划,倘向主要股东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彼等各自之任何联繫人授出认股权,将导致于截至授出日期(包括该日)止任何十二个月期间根据认股权计划及本集团任何其他计划已授予及将授予该名人士之所有认股权(包括已行使、注销及尚未行使者)获行使时已发行及将发行之股份(i)合共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0.1%以上;及(ii)根据本公司股份于各授出日期之收市价计算总值超过5,000,000港元,则进一步授出认股权必须另行获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此外,根据上市规则第17.03(4)条,倘向承授人进一步授出认股权将导致于截至进一步授出日期(包括该日)止任何十二个月期间已授予及将授予该名人士之所有认股权(包括已行使、注销及尚未行使者)获行使时已发行及将发行之股份合共占本公司有关类别已发行股份1%以上,则进一步授出认股权必须另行获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向谢先生授出22,307,000份认股权及向苏先生授出5,612,000份认股权须待本公司独立股东批准,方可作实。根据上市规则第17.04(1)条,谢先生、苏先生及其联繫人及所有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必须就考虑及酌情批准授出该等认股权于本公司将予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赞成票。

本公司将于稍后时间向本公司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上市规则所规定向谢先生及苏先生授出认股权之进一步资料,以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