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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及关连交易

2019-09-03 00:00:00

出售事项

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交易时段后),广州义德(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富春投资与富春东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广州义德有条件同意出售而富春投资有条件同意收购富春东方55%股权,代价为人民币547,000,000元(相当于约607,000,000港元)。

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于富春东方中拥有任何权益。因此,富春东方将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而富春东方之财务业绩亦不再综合併入本集团之财务报表。

上市规则之涵义

非常重大出售事项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计算出售事项涉及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7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出售事项(如落实)将构成本公司之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因此,出售事项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申报、公佈、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并酌情批准出售事项、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

关连交易

富春投资为广东森岛之全资附属公司(即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3条为广东森岛之联繫人),广东森岛持有富春东方45%股权。因此,富春投资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1)条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董事(包括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批准出售事项及股权转让协议,并确认出售事项及股权转让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而出售事项及股权转让协议乃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并符合股东整体利益。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出售事项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之申报及公佈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

视乎收购贷款物业质押及收购贷款股权质押之规模及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收购贷款物业质押及收购贷款股权质押(如落实)可能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公佈交易及╱或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之关连交易。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刊发进一步公佈。

寄发通函

载有(其中包括)(i)出售事项、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如落实)收购贷款物业质押及收购贷款股权质押)之详情;(ii)本集团之财务资料;(iii)富春东方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iv)紧随完成后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v)富春东方所拥有物业之估值报告;(vi)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vii)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规定之其他资料之通函,预期将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寄交股东,以便本公司有充裕时间编制将载入通函之相关资料。

由于完成受出售事项之先决条件规限,出售事项未必一定付诸实行。股东及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