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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U)条及第13.51B(2)条刊发之公告

2019-09-20 00:00:00

本公告由金卫医疗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为「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u)条及第13.51B(2)条刊发,内容有关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潘子恒先生(「潘先生」)。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最近获潘先生告知,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监会」)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就一间股份已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自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除牌之公司(「该除牌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交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之呈请书(「呈请书」)中,潘先生被列为应诉人之一。呈请书乃有关证监会声称对该除牌公司于二零零七年至二零一四年期间,以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1)(b)、 (c)及(d)条所述方式进行之业务或事宜。潘先生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至二零一四年三月期间担任该除牌公司之高级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及公司秘书。

董事会已获潘先生告知其将对该呈请书竭力抗辩。

作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潘先生并无参与本公司的日常业务。董事会认为,呈请书将不会对本集团的业务营运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于本公告日期,本集团业务正常运作。

本公司将适时另行刊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