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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公佈有关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不行使优先权

2019-10-03 00:00:00

兹提述(a)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九日之公佈(「合营公佈」),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根据合营协议成立合营公司; (b)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之自愿公佈(「自愿公佈」),内容有关合营伙伴高广可能出售迅兴(即合营公司)之股权; (c)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之公佈,内容有关不行使优先权及订立信守契据的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公佈」)。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合营公佈、自愿公佈及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公佈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补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9(4)条,儘管本公司决定不行使优先权,惟相关交易仍须按优先权已获行使之情况作分类。倘优先权获行使,其行使价将为人民币27,935,337元(约港币30,929,293元)。

鉴于:

(a) 张成飞先生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

(b) 董事会已批准不行使优先权及订立信守契据(「交易」);及

(c) 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交易之条款属公平合理,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有利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交易须遵守上巿规则第14A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除上文所补充及披露者外,董事会确认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公佈所载之所有其他资料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