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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视控股有关达成恢复买卖条件进展及业务之更新资料

2018-04-13 21:31:00

本公告乃由领视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及13.24A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下的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及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达成恢复买卖条件进展之公告(「该等公告」)。除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赋予者具相同涵义。

有关委聘专业顾问进展之更新资料

董事会谨此宣布,本公司已委任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中国法律顾问」)为本公司有关与综合时尚配饰平台业务(定义见下文)相关的中国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法律顾问。中国法律顾问现正进行审阅,并预期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底前就综合时尚配饰平台业务是否符合中国主要适用法律及法规提供意见。

本公司亦委聘灼识投资谘询(上海)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审阅时尚配饰行业。预期行业专家将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底前向本公司报告时尚配饰行业的概况。

与此同时,内部监控顾问仍在继续审阅本集团的内部监控系统及财务汇报程序,且其草拟审阅报告预期可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底前提交董事会审议。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之公告所公布,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核数师」)已获委任为本集团之核数师。核数师已开始进行实地审核工作,以审核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财务资料。

提交复牌建议

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本公司向联交所提交复牌建议(「复牌建议」),以支持恢复买卖本公司股份。

诚如该等公告所披露,联交所向恢复买卖本公司股份施加以下条件(「恢复买卖条件」):

(a) 显示本公司具备上市规则第13.24条所规定的充足营运或资产;

(b) 处理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财务报表之审核资格问题及有关资格之相关原因;

(c) 显示本公司已实施足够的财务申报程序及内部监控系统以履行其上市规则责任;及

(d) 向市场公布本公司之所有重要资料。

复牌建议载列本公司就已经╱将会达成恢复买卖条件之方式的意见,而本公司已提交建议时间表以供联交所批准其股份恢复买卖。

刊发本公告并不表示联交所就恢复本公司股份买卖作出任何决定或结论,或联交所保证就此给予任何批准。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或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业务更新资料

综合时尚配饰平台业务

诚如该等公告所披露,本集团於收购事项完成後开展一项新业务分部,并自二零一七年十月起产生收益。本公司谨此为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有关上述业务分部的详情及更新如下。

於完成收购事项後,本集团已收购网上平台www.viennois-online.com及cn.viennois-online.com(该等平台已转移至本集团目前营运的网域magicb2b.com,统称为「该等网上平台」)以及配套的互联网基础设施。本集团自其时起已将其时尚配饰业务重新发展为综合时尚配饰平台业务(「综合时尚配饰平台业务」),其中涉及主要透过本集团自营的该等网上平台批发一系列时尚配饰产品。本集团管理层相信,使用该等网上平台销售时尚配饰产品较使用传统线下渠道更为有效及对本集团更为有利。

为加强与其客户的业务关系,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与其主要客户订立多份主采购协议,而该等客户乃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据此,该等客户已作出於该等网上平台采购之承诺。

本集团管理层对综合时尚配饰平台业务的发展充满信心,而本集团的长远目标是该等网上平台会成为中国领先的时尚配饰垂直整合网上平台。

金融服务业务

於二零一八年四月,本集团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授予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第2类、第4类及第5类受规管活动之牌照。本集团目前正就其金融服务业务开拓各种可能性。

继续暂停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上午九时正起於联交所暂停买卖,并将维持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本公司将另行刊发公告,以通知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上述事宜之任何重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