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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公告 有关可能收购事项之谅解备忘录

2019-11-12 00:00:00

本公告由凌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自愿作出,以知会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本集团之最新业务发展。

有关可能收购事项之谅解备忘录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交易时间后),本公司与凌志辉先生(「卖方」)就可能收购蓝天环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可能收购事项」)订立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订约方:(i)本公司;及

(ii)卖方

根据谅解备忘录,本公司拟收购而卖方拟出售目标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根据卖方提供的资料,目标公司为认可电子工程承办商,于二零一八年起主要从事为香港物业投资、设计及安装光伏环保能源系统。

于本公告日期,目标公司为于香港注册成立之私人有限公司,并由卖方(明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总经理)全资拥有。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卖方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代价

可能收购事项的代价及付款方式将经由本公司与卖方根据尽职调查审查后进一步协商。

成本

本公司及卖方将就拟备、磋商及执行与可能收购事项有关的所有文件及事宜承担其费用。

排他性及尽职调查审查

于谅解备忘录日期至谅解备忘录日期90日后期间(或谅解备忘录订约方可能书面同意的较后日期),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磋商或同意与可能收购事项有关的任何其他方,或可能出售目标公司任何成员公司的任何股权、资产或业务,或做出与可能收购事项的商业价值相抵触或破坏其任何商业价值的任何事情。

本公司于签署谅解备忘录后应对可能收购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卖方应尽最大努力促使目标公司提供必要的协助及资料,以使本公司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审查。

正式协议

待本公司对尽职调查审查结果满意后,本公司与卖方同意继续进行磋商以最终确定可能收购事项的详细条款及条件,并签立正式买卖协议。除关于排他性、整份协议、保密、成本及规管性法律的条文外,谅解备忘录并不构成本公司与卖方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

进行可能收购事项之原因及裨益

本集团为主要从事提供地基工程(包括挖掘及侧向承托工程、桩帽工程及打桩建造)、地盘平整工程及其他配套服务(如私营部门地基项目的公路及渠务工程)的香港分包商。

儘管本集团致力发展其现有业务,但董事认为,本公司不时寻求投资机会以扩大及使本公司业务多元化,对本公司有利。董事认为,可能收购事项一旦落实,将为本公司提供一个具有增长潜力的新环保能源业务线并扩大其收入来源的良好机会,因此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一般事项

倘可能收购事项落实,根据上市规则,其可能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公佈及关连交易。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的所有适用规定适时刊发进一步公告。

董事会谨此强调,谅解备忘录项下拟进行之可能收购事项须待其相关订约各方签立最终协议后,方可作实,因此可能会或不会进行。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就可能合作刊发进一步公告。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