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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认购目标公司股份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0-05-12 00:00:00

认购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认购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及担保方与目标公司订立认购协议,据此,本公司有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而认购方有条件同意认购70股认购股份,全部认购股份之认购价为15,000,000港元。

完成后,认购方将持有经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扩大后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之70%,并成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故此,目标公司之财务业绩将综合计入本集团之账目中。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有关认购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多于5%但少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