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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购回NOVA ESPORTS INTERNATIONAL LIMITED之30%已发行股份之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

2020-12-22 00:00:00

回购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本公司间接拥有70%权益的附属公司Nova eSports与Bravery Ace订立回购协议,据此, Nova eSports同 意 购 回,而Bravery Ace同 意 出 售 回 购 股 份(占Nova eSports已 发 行 股 份 的30%),代价为Nova eSports向Bravery Ace作出参赛及转让协议之转授及约务更替。

由于完成时本集团于Nova eSports的相对股权将从70%增加至100%,因此回购事项将构成本公司之视作收购事项。 Nova eSports以参赛及转让协议之转授及约务更替的方式向Bravery Ace支付代价,将构成本公司之出售事项。紧随完成后, Nova eSports将成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Nova eSports集团之财务业绩将继续综合计入本公司的综合财务报表。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回购事项、前转让事项及前认购事项合併为一项交易,因为回购事项、前转让事项及前认购事项均于十二个月期间内完成或在其他方面相关。

由于上市规则项下有关回购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单独计算,以及回购事项与前转让事项及前认购事项合併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多于5%但少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回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紧接完成前, Nova eSports由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盈业及Bravery Ace分别拥有70%及30%权益。由于Bravery Ace为本公司一间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其在附属公司层面属于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回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已考虑、确认及批准回购事项乃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回购事项之条款为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整体股东之利益。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回购事项作为本公司的关连交易,仅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建议及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