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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续持续关连交易及建议修订二零一九年版权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年度上限

2019-09-27 00:00:00

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上海阅霆(代表本集团)与腾讯计算机(代表余下腾讯集团)协定重续现有合作协议,即二零一七年推广合作框架协议、二零一七年付费服务合作框架协议及二零一七年云服务及技术服务框架协议,订立(i)二零二零年推广合作框架协议,内容有关通过余下腾讯集团平台或第三方平台推广本集团产品或服务方面展开合作;(ii)二零二零年付费服务合作框架协议,内容有关余下腾讯集团通过其支付渠道提供付费服务,以使本集团的用户可进行在线交易;及(iii)二零二零年云服务及技术服务框架协议,内容有关由余下腾讯集团向本集团提供云服务及其他技术服务。

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上海阅霆(代表本集团)与腾讯计算机(代表余下腾讯集团)进一步协定修订二零一九年版权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年度上限。

上市规则的涵义

截至本公告日期,腾讯为控股股东,而腾讯计算机为腾讯的全资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腾讯计算机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而(i)二零二零年推广合作框架协议;(ii)二零二零年付费服务合作框架协议;(iii)二零二零年云服务及技术服务框架协议;及(iv)二零一九年版权合作框架协议各自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i)二零二零年推广合作框架协议;(ii)二零二零年付费服务合作框架协议;及(iii)二零二零年云服务及技术服务框架协议各自年度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故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的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规定但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由于二零一九年版权合作框架协议的建议修订年度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故该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的申报、公告、年度审核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二零一九年版权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的推荐建议函件;及(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推荐建议函件,预期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