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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终止现有合约安排及订立新合约安排

2022-03-22 00:00:00

兹提述招股章程,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合约安排。

董事会兹宣佈,为了加强本集团的内部监控及管理系统以及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下文所详述各方订立以下协议,以将中国经营实体的登记股东由已离职高级管理层改为利通:

(i)阅宝向利通转让:阅宝与利通订立股权转让安排,据此,阅宝同意向利通转让于各中国经营实体的34.62%股权,及于有关转让完成后,中国经营实体将由利通全资持有;

(ii)复制现有合约安排:本公司及相关方同意终止现有合约安排及订立新合约安排,其条款及条件与现有合约安排大致相同。新合约安排由外商独资企业、中国经营实体及利通订立,本公司可藉此整合由中国经营实体及其各自的附属公司产生的所有经济利益。

考虑到上文所述本集团的重组,(i)现有合约安排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终止;及(ii)在与现有合约安排大致相同的条款及条件下订立新合约安排,与现有合约安排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的终止同时生效。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上市之时,联交所就本集团的持续关连交易(以现有合约安排的形式)授出可变利益实体豁免函,并受当中所载若干条件规限。如招股章程所披露,现有合约安排可在不取得股东批准的情况下按与现有合约安排大致相同的条款及条件重续及╱或复制。新合约安排是符合可变利益实体豁免条件的现有合约安排的复制,故本公司已寻求联交所的确认,而联交所已确认,本公司于股份在联交所上市期间,新合约安排下拟进行的交易将继续属于可变利益实体豁免的范围,且(i)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5条,就新合约安排下拟进行的交易,豁免遵守第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ii)豁免上市规则第14A.53条下有关就新合约安排的交易设立年度上限的要求,及(iii)豁免上市规则第14A.52条有关将新合约安排的期限限制为三年或以下的要求,惟须受可变利益实体豁免的相同条件规限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