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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稀土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发表之公布

2008-07-29 18:50:22

中国稀土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宣布,本公司(作为借方)与法国巴黎银行香港分行(作为贷方)就一笔总额20,000,000美元之贷款融资(「贷款融资」)订立贷款协议(「贷款协议」)。

根据贷款协议,倘(其中包括)蒋泉龙先生及其家族于贷款融资有效期间并无或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30%或以上股权,则将构成违约事件。于发生违约事件後,贷方可宣布垫款(或其任何部份)及结欠贷方的所有款项即时到期及须予偿还,而贷款融资之未提取结余(如有)将自动取消及不再提供予本公司。

贷款融资之终止日期为首次提取日期起计满三十六个月之日。

于本公布日期,蒋泉龙先生为执行董事,连同其家族成员直接或间接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合共持有约41.88%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