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交易时段后),(i)(a)宜兴利成耐火材料(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及(b)无锡新威陶瓷(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作为该等卖方);与(ii)宜兴国冶(独立第三方)(作为买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宜兴利成耐火材料及无锡新威陶瓷有条件地同意出售,及宜兴国冶有条件地同意收购海城市苏海镁矿之100%股权,代价为人民币29,500,000元(相当于约32,500,000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订立股权转让协议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