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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

2020-05-15 00:00:00

本公佈乃由中盈(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旨在通知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以下事件。

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本集团收到一份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由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向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吉林市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瑞信」)颁佈的民事裁定(「民事裁定」),据此法院下令自民事裁定之日起,冻结吉林瑞信两个中国银行账户中约人民币27.3百万元(「限制金额」),为期一年,以作为对待决索赔(定义见下文)的抵押。同时,吉林瑞信收到一份法院传票,将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就索赔出席法院聆讯。因此,本集团亦委聘中国法律顾问调查索赔(以下定义),并就民事裁定及索赔提供初步法律意见。

民事裁定由一名独立第三方人士(「原告」)发起,涉及一份针对吉林瑞信的贷款协议争议(「索赔」)。根据索赔,原告声称吉林瑞信(作为贷款人)未有按照原告与吉林瑞信订立的若干贷款协议向原告(作为借款人)还款。就此而言,原告现要求吉林瑞信索赔合计约人民币52.8百万元,包括本金及相关利息。

经过本公司对上述事项的初步理解及调查,本公司注意到,概无任何贷款协议经由董事会及/或吉林瑞信之董事会批准于吉林瑞信及原告之间订立。除原告为本集团小额贷款业务的过往客户外,本公司并无发现本集团与原告之间的任何其他关係。鑑于该索赔可能涉及吉林瑞信的高级管理人员(「该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授权使用公司纲印及/或印章,董事会已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决定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以调查陂处理与索赔有关的事宜。调查委员会由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本公司亦已委聘中国法律顾问就索赔提供意见。该高级管理人员目前在吉林瑞信的所有职务已被停职,且未有以其他方式参与本集团的其他业务。

诚如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所建议,民事裁定仅限制吉林瑞信动用限制金额,除限制金额外,并无禁止存入及提取资金。因此,民事裁定不会对吉林瑞信的正常业务运营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于本公佈日期,吉林瑞信处于正常业务运营中,且有充足的现金储备以应付其日常运营。吉林瑞信的公司纲印及印章目前都在其财务总监的安全监护下。董事会认为预计民事裁定及索赔会对本集团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及偿付能力不会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本公司正就索赔寻求中国法律顾问的建议,并适时就任何重大发展以刊发公佈通知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