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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公佈须予披露交易收购饮料公司之注册资本

2019-12-23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之自愿性公佈,内容有关认购饮料公司控股权益之意向书,以及本公司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之公佈,内容有关收购饮料公司之注册资本(「该等公佈」)。除非本公佈另有界定,否则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等公佈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董事谨此提供有关收购协议及饮料公司之进一步资料。

根据收购协议,顺宏、李耀益先生、潘友良先生及郑秀敏女士须于二零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现金分别向注册资本出资约人民币2,920,000元、人民币1,694,000元、人民币440,000元及人民币66,000元。直至二零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出资期乃由该等卖方与顺宏相互协定,其为股东于饮料公司有需要时出资提供灵活性。

诚如该等公佈所披露,饮料公司于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录得收益及除税后净利润分别约人民币7,707,000元及人民币97,000元,并于截至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个月录得收益及除税后净亏损分别约人民币3,894,000元及人民币629,000元。于二零一九年,饮料公司初步开始于中国出售瓶装椰汁咖啡饮料,并逐步停止于中国出售其他饮料产品。此外,诚如与多名经销商订立之经销协议所载,饮料公司亦须先产生市场推广开支,方可将其椰汁咖啡饮料于经销商之便利店上架。因此,截至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个月,饮料公司录得收益减少及录得除税后净亏损。

董事经考虑饮料公司与将饮料公司产品上架之中石油昆仑好客有限公司及不同经销商之销售网络后,对饮料公司之未来前景持乐观态度。此外,饮料公司可使用顺宏之资金增加存货水平以提高销量,从而提升饮料公司之收益及净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