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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出售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及所结欠销售贷款之主要交易

2020-09-24 00:00:00

出售事项

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卖方(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出售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及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销售股份及销售贷款,初步代价为66,800,000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按上市规则所计算有关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相关百分比率超过25%但低于75%,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一项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并无股东或其任何紧密联繫人于出售事项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倘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出售事项,并无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放弃表决。本公司已就出售事项取得合共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超过50%之股东之书面批准。基于有关股东组成一组密切联繫股东,彼等之书面批准已获接纳为代替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批准出售事项而举行之股东大会,故本公司将不会就批准出售事项召开股东大会。

一般事项

载有(其中包括)出售事项之进一步详情;该等物业之估值报告及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之本公司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倘就编制通函需要更多时间,本公司将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之规定。

由于完成须待出售协议项下之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故出售事项不一定会进行至完成。因此,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