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交易有关进一步延长贷款协议之最后偿还日期提供财务资助

2020-07-14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之公佈(「该等公佈」) ,内容有关向客户AO授出本金总额最多为65,000,000港元之融资、延长第一笔融资及延长第二笔融资。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等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进一步延长贷款协议之最后偿还日期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 ,港建与客户AO已订立下列各项:

(a) 有关将第一份贷款协议之最后偿还日期由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进一步延长至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四日(「第二次延长第一笔融资」) 之补充协议(「第一份贷款协议之第二份补充协议」) ;及

(b) 有关将第二份贷款协议之最后偿还日期由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进一步延长至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四日(「第二次延长第二笔融资」) 之补充协议(「第二份贷款协议之第二份补充协议」) 。

除第二次延长第一笔融资及第二次延长第二笔融资(统称为「进一步延长融资」) 外,第一份贷款协议(经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之补充协议(「第一份贷款协议之第一份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 及第二份贷款协议(经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之补充协议(「第二份贷款协议之第一份补充协议」) 修订及补充) 各自之所有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并继续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第一份贷款协议(经第一份贷款协议之第一份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 及第二份贷款协议(经第二份贷款协议之第一份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 各自之主要条款及条件概要已于该等公佈中披露。

于本公佈日期,第一笔融资及第二笔融资各自之未偿还本金额分别为30,000,000港元及35,000,000港元。

有关客户AO之资料

客户AO(即Chan Koon Wa先生) 为一名商人。

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客户AO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 之第三方。

有关本集团及港建之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而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销售金融资产、物业投资、借贷,以及设计及销售珠宝产品。

港建为根据放债人条例在香港注册之持牌放债人。港建透过向客户提供有抵押及无抵押贷款于香港经营借贷业务。

进一步延长融资之理由及裨益

由于借贷为本集团主要业务之一,提供贷款及延长贷款之最后偿还日期乃于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

应客户AO之要求,港建与客户AO就进一步延长融资以及第一份贷款协议之第二份补充协议及第二份贷款协议之第二份补充协议之条款按公平原则进行磋商。经考虑客户AO之财务背景、客户AO偿还利息之纪录以及进一步延长融资将为港建带来之额外利息收入,董事认为第一份贷款协议之第二份补充协议及第二份贷款协议之第二份补充协议项下进一步延长融资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进一步延长融资之其中一项相关适用百分比率(按照上市规则计算得出) 超过5%但低于25%,故进一步延长融资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之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