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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有关贷款协议之变动提供财务资助

2020-01-24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之公佈(「该公佈」),内容有关向客户AI授出本金额最多为170,000,000港元之融资。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贷款协议之变动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四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港建与客户AI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有关(i)将贷款协议之最后偿还日期由二零二零年二月五日延长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延长融资」);及(ii)融资之本金额由170,000,000港元减少至120,000,000港元(「融资减少」)。除上述内容外,贷款协议之所有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并继续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贷款协议之主要条款及条件概要已于该公佈中披露。

于本公佈日期,融资之尚未偿还本金额为105,710,000港元。

有关客户AI之资料

客户AI(即MungKinKeung先生)为一名商人。

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客户AI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有关本集团及港建之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而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销售金融资产、物业投资、借贷,以及设计及销售珠宝产品。

港建为根据放债人条例在香港注册之持牌放债人。港建透过向客户提供有抵押及无抵押贷款于香港经营借贷业务。

延长融资及融资减少之理由及裨益

由于借贷为本集团主要业务之一,提供贷款及延长贷款之最后偿还日期乃于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

应客户AI之要求,港建与客户AI就延长融资、融资减少及补充协议之条款按公平原则进行磋商。经考虑客户AI之财务背景、客户AI偿还利息之纪录以及延长融资将为港建带来之额外利息收入,董事认为补充协议项下之延长融资及融资减少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延长融资及融资减少之其中两项相关适用百分比率(按照上市规则计算得出)超过5%但低于25%,故延长融资及融资减少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之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