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交易有关贷款协议之变动提供财务资助

2022-11-09 00:00:00

兹提述:

(a)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及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之公佈(「二零一七年公佈」),有关向客户C授出本金总额最多为197,000,000港元之四笔循环贷款融资;

(b)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之公佈(「二零一九年公佈」),有关延长融资;

(c)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之公佈(「二零二零年公佈」),有关第二次延长融资及减少第四笔融资;及

(d)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之公佈(「二零二一年公佈」),有关向客户C授出本金额最多为90,000,000港元之循环贷款融资(「第五笔融资」)。

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二零一九年公佈及二零二零年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贷款协议之变动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港建与客户C已订立下列各项:

(a)有关(i)将第一笔融资之最后还款日期由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进一步延长至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九日(「第三次延长第一笔融资」)、(ii)将利率由固定年利率8.00%,并须于每季度到期时支付一次变更为按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不时所报之港元最优惠贷款利率加年利率3.00%计算之可变利率,并须于每半年到期时支付一次(「第一笔融资利率及利息支付变更」)、(iii)由常寂园有限公司(「担保人」)以港建为受益人提供所签立公司担保作为第一份贷款协议项下客户C所有义务及责任之抵押品(「对第一笔融资提供担保」),及(iv)将第一笔融资项下贷款的本金额由60,000,000港元减少至56,000,000港元(「减少第一笔融资」)之补充协议(「第一份贷款协议之补充协议」);

(b)有关(i)将第二笔融资之最后还款日期由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进一步延长至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九日(「第三次延长第二笔融资」)、(ii)将利率由固定年利率8.00%,并须于每季度到期时支付一次变更为按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不时所报之港元最优惠贷款利率加年利率3.00%计算之可变利率,并须于每半年到期时支付一次(「第二笔融资利率及利息支付变更」),及(iii)由担保人以港建为受益人提供所签立公司担保作为第二份贷款协议项下客户C所有义务及责任之抵押品(「对第二笔融资提供担保」,连同对第一笔融资提供担保,统称「提供担保」)之补充协议(「第二份贷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及

(c)港建(作为放债人)与客户C(作为借款人)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就授出第五笔融资订立之有条件贷款协议(「第五份贷款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五份贷款协议之补充协议」,连同第一份贷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第二份贷款协议之补充协议,统称「该等二零二二年补充协议」),有关(i)将第五笔融资之最后还款日期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七日延长至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九日(「第一次延长第五笔融资」,连同第三次延长第一笔融资及第三次延长第二笔融资,统称「该等延长融资」),及(ii)将利率由固定年利率8.00%,并须于每季度到期时支付一次变更为按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不时所报之港元最优惠贷款利率加年利率3.00%计算之可变利率,并须于每半年到期时支付一次(「第五笔融资利率及利息支付变更」,连同第一笔融资利率及利息支付变更及第二笔融资利率及利息支付变更,统称「该等利率及利息支付变更」)。

除(i)该等延长融资、(ii)该等利率及利息支付变更、(iii)提供担保,及(iv)减少第一笔融资外,第一份贷款协议(经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及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之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第二份贷款协议(经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及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之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以及第五份贷款协议各自之所有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并继续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第一份贷款协议(经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及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之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第二份贷款协议(经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及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之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以及第五份贷款协议各自之主要条款及条件概要已于二零一七年公佈、二零一九年公佈、二零二零年公佈及二零二一年公佈中披露。

于本公佈日期,第一笔融资、第二笔融资及第五笔融资各自之尚未偿还本金额分别为55,820,000港元、65,000,000港元及90,000,000港元。

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客户C已悉数清偿第三笔融资之尚未偿还本金额40,000,000港元及第四笔融资之尚未偿还本金额3,200,000港元,并已清偿部分第一笔融资之尚未偿还本金额3,570,000港元。

有关客户C及担保人之资料

客户C(即金立成先生)为一名商人,且自二零一三年三月起为本集团借贷业务之客户。

担保人(即常寂园有限公司)为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于香港进行骨灰龛业务。担保人之最终实益拥有人为客户C。

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客户C及担保人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有关本集团及港建之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而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销售金融资产、物业投资、借贷以及设计及销售珠宝产品。

港建为根据放债人条例在香港之持牌放债人。港建透过向客户提供有抵押及无抵押贷款于香港经营借贷业务。

该等延长融资、该等利率及利息支付变更、提供担保及减少第一笔融资之理由及裨益

由于借贷为本集团主要业务之一,提供贷款及延长贷款之最后还款日期乃于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

应客户C之要求,港建与客户C就该等延长融资、该等利率及利息支付变更、提供担保、减少第一笔融资,以及该等二零二二年补充协议之条款按公平原则进行磋商。经考虑客户C之财务背景、客户C之偿还贷款及付息记录,以及该等延长融资及该等利率及利息支付变更将为港建带来之额外利息收入,董事认为该等二零二二年补充协议项下之该等延长融资、该等利率及利息支付变更、提供担保及减少第一笔融资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该等延长融资、该等利率及利息支付变更、提供担保及减少第一笔融资之其中三项相关适用百分比率(按照上市规则计算得出)超过5%但低于25%,故该等延长融资、该等利率及利息支付变更、提供担保及减少第一笔融资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之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