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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有关潜在租赁之谅解备忘录

2020-12-14 00:00:00

本公佈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北京朝来足球中心(作为业主)及北京北湖9号公司(作为管理人)与潜在租户已订立谅解备忘录,据此,潜在租户有意租用建于主体地块上第二及第三阶段之主体物业,自交付日期起计为期37年,应付北京北湖9号公司之租金总额约为人民币1,450,000,000元(「潜在租赁」)。

根据谅解备忘录之条款,于独家期内,(i)北京朝来足球中心及北京北湖9号公司已承诺不会与任何其他人士就主体物业之租赁订立任何安排;及(ii)订约方须就潜在租赁之条款与条件进行磋商,订立一份具法律约束力之最终租赁协议,并安排支付预订费用。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潜在租户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谅解备忘录仅载列北京朝来足球中心、北京北湖9号公司及潜在租户有意进行有关潜在租赁,且除有关独家期、规管法例及司法管辖权之条文外,谅解备忘录不具法律约束力,并无对北京朝来足球中心、北京北湖9号公司及潜在租户各自产生法律责任。

诚如本公司二零二零年中期报告所披露,主体地块上之建筑工程已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展开,且现时预期将于二零二一年第三季度完成。建筑工程完成后,建于主体地块上第二及第三阶段之建筑综合体将进行室内装修及由有关政府机关进行楼宇检查。根据目前之开发计划,主体地块第二及第三阶段预期将于二零二二年第一季度完成开发,并将于二零二二年第二季度交付予租户。

倘谅解备忘录执行至签订具法律约束力之最终协议,现时预期潜在租赁或会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公佈交易。倘潜在租赁执行至签订具法律约束力之最终协议,本公司将就潜在租赁作出进一步公佈。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谅解备忘录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未必会实现。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