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关于召开二零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019-07-09 00:00:00

此公告是根据《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80条做出。

《公司章程》第80条规定: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