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谨此提述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公司」或「本公司」)日期为
2018年7月13日之关於召开二零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告(以下简称「临时
股东大会通告」),当中载有二零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
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有关事宜。除另有注明外,本补充通告所用专用词
汇,涵义同临时股东大会通告所界定者。
2018年8月9日,本公司董事会收到本公司股东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
新」,截至2018年8月9日,中兴新持有本公司1,269,830,333股A股及2,038,000股H
股,合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0.34%)提交的一项临时提案,要求本公司董事会将
该等提案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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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补充通告临时股东大会将按原定计划於2018年8月28日(星期二)上午9时在中国广
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A座四楼大会议室召开,
以考虑并酌情批准临时股东大会通告所载的决议案,及以下补充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2、关於选举执行董事的议案
(1) 选举徐子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即2019年3月29日)止。
关於徐子阳先生的简历及其他信息请参见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8月9日之公
告。
根据《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於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及《公司章程》第78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临时提案进行了审查,认为中兴新具有提出临时
提案的资格,且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於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同意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2为普通决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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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中列明的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等事项均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