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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通讯海外监管公告 独立非执行董事关於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2018-06-13 21:00: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兹载列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关於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仅供参阅。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仔细审阅了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东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新”)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具有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中兴新本次提名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审阅,我们未发现本次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存在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发现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存在不得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情形。Yuming Bao(鲍毓明)先生、吴君栋先生目前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均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三、我们同意将中兴新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二○一七年度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