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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收购目标公司之49%股权

2021-01-20 00:00:00

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广州帆展(即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以总代价人民币24百万元购买目标公司之49%股权(由卖方持有)。

于收购事项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其财务业绩将合併入账至本集团之财务业绩。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上市规则项下收购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此外,于本公佈日期,目标公司为本公司附属公司,由本公司间接持有51%之股权。卖方持有目标公司49%之股权,故为目标公司主要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1)条,卖方为本公司附属公司级别之关连人士,且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由于(i)卖方为本公司附属公司级别之关连人士;(ii)董事会已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批准收购事项;及(iii)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及确认(a)收购事项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及(b)收购事项乃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佳的条款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故收购事项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豁免上市规则项下之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