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条及第13.51(2)(h)条作出之公告

2020-06-16 00:00:00

本公告乃由新华联资本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B(2)条及第13.51(2)(h)条作出。

本公司之董事会(「董事会」)接获通知,指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公开谴责本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傅军先生(「傅先生」),指其在要约完结后的六个月内,以高于要约价的价格收购本公司的股份,违反了《公司收购及合併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1.3。根据证监会的新闻发布,傅先生指,有关违规是由于其无心之失所致而非蓄意,但承认违反了收购守则,并同意接受现时对其采取的纪律行动。有关纪律处分的详情已在证监会的网站披露。

傅先生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及主席以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主席。傅先生为高级经济师,于企业管理及业务策略规划方面拥有逾30年经验。傅先生亦曾担任及获委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多个委员会及机构之理事及委员会成员。经适当及仔细考虑后,董事会(不包括傅先生)认为,傅先生之背景、专业知识、技能及经验能促进董事会之决策能力,傅先生对本集团各项业务之发展及管理起到重要及有益之作用,自其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以来,其一直努力为本公司作出贡献。基于上述理由,上述事宜并无对董事会有关傅先生是否适合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之判断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拟继续委任傅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主席以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主席。

就董事会所知、所悉及所信,上述事宜并无对本集团之业务、财务状况及╱或经营构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对傅先生履行其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及主席以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主席之角色及职责的能力及合适性亦并无产生任何影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据董事会所知、所悉及所信,而傅先生亦已经向本公司确认,并无任何其他有关傅先生而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任何规定而披露的资料,亦并无有关傅先生之董事职务而本公司股东及联交所需要知悉的任何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