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有关提供抵押之持续关连交易

2020-01-09 00:00:00

提供抵押

董事会公佈,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庄胜房地产经纪(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该银行订立抵押合同(经补充协议补充及修订),据此,庄胜房地产经纪同意向该银行抵押该等中国物业,以作为关连借款人就借款合同项下部份贷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相当于约8,907,000港元)及据此计算之相关利息所承担还款责任之担保。同日,庄胜房地产经纪与关连借款人亦订立弥偿协议,据此,关连借款人同意(其中包括)向庄胜房地产经纪支付一次性手续费人民币120,000元(相当于约133,000港元)(即部份贷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之1.5%);以及就庄胜房地产经纪于抵押合同(经补充协议补充及修订)项下之责任提供全数弥偿保证。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关连借款人之注册资本由周先生为最终独资拥有,而周先生为周建人先生(执行董事)之胞弟,因此关连借款人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由于有关提供抵押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相关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按年计算不足25%及年度上限低于10,000,000港元,故抵押合同(经补充协议补充及修订)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一项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