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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出售附属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9-11-08 00:00:00

出售事项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交易时间后),卖方(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买方同意收购,而卖方同意出售出售股份及股东贷款,有关总现金代价为2,200,000港元。

一般事项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一个或多个有关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为5%以上,但低于25%,因此,根据买卖协议所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的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06(2)条有关申报及公佈的规定。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注意,买卖协议须待若干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方可完成。因此,出售事项可能会亦可能不会继续进行。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他证券时,敬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