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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租赁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1-07-05 00:00:00

租赁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中驰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深圳新华联工贸发展(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承租人)订立租赁协议,据此,中驰公司同意于租赁期内向深圳新华联工贸发展出租该等物业,租赁期为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起至二零三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深圳新华联工贸发展作为承租人订立该租赁协议将要求本集团于其综合财务状况表确认该使用权资产。因此,租赁协议之订立将被视为本集团根据上市规则第14.04(1)(a)条规定之交易之释义进行资产收购。本集团根据租赁协议确认之使用权资产之未经审核价值约为人民币32,249,609元(相当于约38,699,531港元)。

由于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有关租赁协议项下将由本集团确认之使用权资产收购之适用百分比率为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而言,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的交易,因此本公司仅须遵守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