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新华联资本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四日刊发之公告(「该等公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庄胜建材收到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院」)发出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之民事判决书,据此,高级法院作出判决由娄底市中级法院发出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九日之民事判决被撤销,及湖南泰基自判决生效日期起解散(「解散裁决」)。解散裁决为最终判决,并已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其后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一日,庄胜建材收到涟源钢铁要求湖南泰基进行清算之信函。
根据本集团中国法律顾问之法律意见,庄胜建材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要求撤销解散裁决,并驳回涟源钢铁要求于湖南泰基之合营协议终止前解散湖南泰基诉讼请求之再审申请(「再审请求」)。与此同时,庄胜建材正考虑尽快提出再审请求。
另外,庄胜建材亦正考虑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就涟源钢铁(其中包括)未有根据湖南泰基之合营协议下采购水渣数量要求,向其申索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就因用于生产的水渣供应短缺导致溢利减少之赔偿(「仲裁申请」)。本集团中国法律顾问亦建议,解散裁决并不会对可能仲裁申请有不利影响。
本公司将与本集团中国法律顾问密切跟进再审请求及仲裁申请之进展,并将根据上市规则于适当时候知会其股东任何有关此方面之重大发展。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