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条作出的公告 本公告乃由阳光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作出,内容有关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王永权博士(「王博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l)条的资料更新。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经王博士告知,与本集团概无关係之独立第三方德信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德信中国」)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被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颁令清盘(「清盘令」),而破产管理署署长获委任为德信中国的临时清盘人。王博士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至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担任德信中国独立非执行董事,且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辞任德信中国独立非执行董事,即时生效。 根据公开取得的资料,德信中国为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德信中国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物业开发及建筑服务、物业投资及酒店运营。德信中国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2019),且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起停牌。 根据德信中国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及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的公告,清盘令源于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向高等法院提交的针对德信中国的清盘呈请,内容有关未支付德信中国发行的本金额为350,000,000美元的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到期的9.95%优先票据及应计利息。有关清盘令及相关程序的进一步资料,请参阅德信中国于联交所网站刊发的日期分别为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及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的公告。 由于清盘令乃于王博士不再担任德信中国独立非执行董事12个月内对德信中国发出,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l)条及第13.51B(2)条,清盘令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之事件。 除上文所述根据王博士提供的资料及可公开取得的资料外,本公司并无其他有关清盘令的资料。 由于清盘令并不涉及本集团,董事会认为上述事宜对本集团的业务及营运并无任何影响,亦不会影响王博士履行其作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主席、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本公司遵照上市规则第13.51B(2)条之规定,刊发本公告以报告有关王博士的资料变更。王博士已确认,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与彼有关之事宜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而彼亦不知悉任何其他需要提请本公司及其股东注意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