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交易 融资租赁安排

2020-12-18 00:00:00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十八日 , 曲靖阳光(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 、 卖方及融资人订立融 资租赁安排, 据此, (i)融 资人同 意向 卖 方购买 设备, 代价为 人民 币44,950,000元; (ii)融资人同意向曲靖阳光分批次出租设备, 每批次租赁期为36个月 。

由 于融资租赁安排致本集团将确认的使用权资产价值之有关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 其中一项高于5%但低于25%, 订立融资租赁安排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 报及公告规定, 但毋须遵守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