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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江苏悦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增资 须予披露交易

2020-11-20 00:00:00

增资协议

兹提述有关之前注资之该公告。董事会欣然宣佈,锦州阳光(一间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其他投资者及目标公司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订立增资协议,据此,锦州阳光同意以现金出资方式向目标公司增资人民币100,000,000元。其中,人民币69,440,000元将由目标公司视为注册资本及人民币30,560,000元则被视为目标公司的资本储备。于本公告日期,锦州阳光拥有目标公司约28%股本权益。增资完成后,锦州阳光将拥有目标公司约55%股本权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是次增资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少于25%,故是次增资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鍳于之前注资及是次增资于12个月内完成,故之前注资及是次增资须合併计算。合併计算时,适用百分比率有一项或多项超过5%但少于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是次增资将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受限于通知及公告之规定,但毋须遵守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