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有关可能出售位于海门之附属公司的全部股权及股东贷款之非常重大交易之建议授权

2020-02-02 00:00:00

建议出售事项

于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董事会议决就透过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方式进行建议出售事项寻求建议授权。

建议出售事项之最低投标价为人民币1,582,900,000元(相当于约1,770,600,000港元),包括(i)待售股份的代价人民币760,000,000元(相当于约850,100,000港元);及(ii)待售贷款的代价人民币822,900,000元(相当于约920,500,000港元)。

代价(即建议出售事项之最终代价)将取决于中标方提供之最终投标价,惟无论如何将不低于最低投标价。

一旦确定待售股份及待售贷款之中标方,本公司将须随即无条件与有关中标方就建议出售事项订立买卖协议,并根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完成建议出售事项。因此,本公司将无法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之规定即时寻求股东批准。因此,董事会谨此寻求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预先批准建议授权,以进行建议出售事项。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建议出售事项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高于75%,建议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非常重大出售,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建议出售事项详情;(ii)独立估值师出具之物业估值报告;(iii)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及(iv)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之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以令有充足时间编制该等相关资料以载入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