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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的交易 - 购入上市证券

2020-11-18 00:00:00

购入事项

通过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期间在公开市场进行的一系列交易,本集团进行购入事项,即购入(i)Sea股份、(ii)平安健康股份、(iii)平安保险股份、(iv)滙丰控股股份、(v)中国移动股份及(vi)小米股份。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购入事项乃通过一系列交易进行,于十二个月期间内购入任何一间特定目标公司相关投资股份的购入事项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合併计算。

(a)于各相关日期:

由于与(i)相关购入Sea、(ii)相关购入平安健康、(iii)相关购入平安保险、(iv)相关购入滙丰控股、(v)相关购入中国移动及(vi)相关购入小米各项有关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于各相关日期超过5%但低于25%,故于各相关日期,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该等购入事项各自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b)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本集团于相关日期后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进一步购入投资股份。

由于与(i)购入Sea、(ii)购入平安健康及(iii)购入滙丰控股各项有关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超过5%但低于25%,故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该等购入事项各自仍为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由于与(i)购入平安保险、(ii)购入中国移动及(iii)购入小米各项有关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超过5%,故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该等购入事项各自均毋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规定。

(c)合规要求:

于相关日期的购入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各自于相关日期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该等购入事项各自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均保持在或低于须予披露交易的门槛。由于内部沟通有所延迟,董事会刚刚获悉本公司出于无心疏失,未能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于各相关日期及时披露购入事项。本公司获知该项遗漏后立即采取行动,于本公告中作出相关披露并采取本公告下文所载的补救措施,以遵守相关上市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