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派发末期股息

2019-07-02 00:00:00

兹提述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二零一八年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投票表决结果。本公司股东已于股东週年大会上批准二零一八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将派发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二零一八年度末期股息」)每10股人民币1.0328元(含税)(相等于每10股1.1750港元(含税))。就H股而言,如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的本公司通告列示,二零一八年度末期股息将派发予于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星期一)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H股股东。应支付予本公司股东之股息将以人民币计值及宣派。

派发末期股息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通知本公司股东派发二零一八年度末期股息之详情如下:

1.本公司H股股东(不包括透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之内地投资者)应支付予本公司H股股东(不包括透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之内地投资者)之股息将以港元支付。应付港元金额将按于股东週年大会宣佈派发二零一八年度末期股息前一个公历星期中国人民银行公佈之人民币兑换港元汇率中间价的平均值(人民币0.8790元兑1.00港元)计算。

本公司已委任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为香港的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并会将已宣派的二零一八年度末期股息支付予收款代理人,以待支付本公司H股股东(不包括透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之内地投资者)。收款代理人将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支付二零一八年度末期股息。有关支票将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或前后以平邮方式寄予有权收取有关股息之本公司H股股东(不包括透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之内地投资者),邮误风险由本公司H股股东承担。

2.透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之内地投资者

应支付予透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之内地投资者之股息将以人民币支付,并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进行派发。本公司将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向中国结算支付二零一八年度末期股息,以供其后派发。

3.本公司A股股东

应支付予本公司A股股东之股息将以人民币支付。二零一八年度末期股息将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派发予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之本公司A股股东。

末期股息税

根据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六日发佈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本公司向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上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二零零八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有义务代扣代缴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因此,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受托人,或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H股股份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的H股股份,其应得之股息将被扣除中国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如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三日发佈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徵收中国个人所得税。因本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派付二零一八年度末期股息时,本公司对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上的个人股东将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于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发佈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及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五日发佈的《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就透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之内地个人投资者而言,本公司将于派发二零一八年度末期股息时按照税率20%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之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之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就透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之内地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本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于派发二零一八年度末期股息时代扣个人所得税;及

就透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之内地企业投资者而言,本公司将不会于派发二零一八年度末期股息时代扣所得税,应纳税款由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股东务须向彼等的税务顾问谘询有关拥有及处置本公司H股所涉及的中国内地、香港及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影响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