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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24-04-18 00:00:0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24年5月24日(星期五)上午10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5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讨论下列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核数师」)报告。 2. 宣派及批准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以现金支付)。 3. (A) 重选林劲先生为董事; (B) 重选施驰先生为董事;及 (C) 重选李伟斌先生为董事。 4.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釐定董事酬金。 5. 续聘德勤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釐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6.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有关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须于有关 期间结束后行使有关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 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之股份数目总额,除根据供股(定义见下文(d)段),或根据当时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就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行政人员及╱或僱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收购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类似安排而发行股份,或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进行任何以股代息或规定以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之类似安排外,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之20%(如有任何于通过本决议案后生效之股份合併或分拆,股份数目需加以调整)而上文(a)段授予董事之上述批准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间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公司细则、百慕达1981年公司法(经不时修订)或任何其他适 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给予董事授权之日。 「供股」指董事在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顾及适用于本公司之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例项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按彼等认为必需或权宜者取消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7. 「动议: (a) 除下文(b)分段另有规定外,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c)分段)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之规则及规定、百慕达1981年公司法(经不时修订)及所有其他适用法例,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上市而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就此认可之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已发行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分段之批准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c)段)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数目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于通过本决议案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之10%(如有任何于通过本决议案后生效之股份合併或分拆,股份数目需加以调整),而本决议案(a)分段之授权亦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间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公司细则、百慕达1981年公司法(经不时修订)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给予董事授权之日。」 8. 「动议 待上文第6项及第7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本公司将根据上文第7项决议案所述授予董事之权力所购回本公司股份数目之总额,加入董事根据上文第6项决议案所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之股份数目总额内,惟本公司所购回股份数目之数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之10%(如有任何于通过本决议案后生效之股份合併或分拆,股份数目需加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