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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週年大会通告

2019-07-29 00:00:00

兹通告中国国家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五)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12楼2室举行股东週年大会,以便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审议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

2. 重选董事并授权董事会釐定各董事之酬金。

3. 重新委任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釐定其酬金。作为特别事项,审议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4. 「动议:

(a) 在下文(b) 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并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按照所有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定且在其规限下,购买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2港元之股份;

(b) 董事根据上文(a) 段之批准获授权购买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较早出现之日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

(ii) 法例规定本公司召开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决议案所载之授权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由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之日。」

5.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2港元之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b) 上文(a) 段之批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c) 董事依据上文(a)段之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及发行本公司之股份总数(惟(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i) 依据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当时采纳作授出或发行股份或购入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类似安排而发行股份; (iii) 依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之条款而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股份;或(iv) 依据不时之组织章程细则发行以股代息股份则除外),不得超过本公司于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三者较早出现之日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

(ii) 法例规定本公司召开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决议案所载之授权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由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之日;及

供股」指于董事订定之期间内,向在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或本公司任何类别股份之持有人(及如适用时,有权获提呈发售之本公司其他证券持有人),按彼等于该日所持该等股份(或如适用时,其他证券)之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发行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赋予权利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按照任何适用于本公司之地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于彼等认为必须或合宜时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6.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之第4及5号决议案获通过后,藉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4号决议案所获授权而购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5号决议案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惟该购回股份之数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于上述决议案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