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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和公路基建(1)董事调任(2)委任董事(3)董事委员会组成之变更及(4)授权代表之变更

2018-04-11 22:36:00

兹提述(i)合和实业有限公司(「合和实业」)、合和公路基建有限公司(「本公司」)及深圳投控国际资本控股基建有限公司(「要约人」)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之公告,其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买卖协议(包括其完成)及要约;及(ii)要约人及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与要约有关之综合要约及回应文件(「综合文件」)。除非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综合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调任

由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寄发综合文件後)起:-

(1)胡应湘爵士(於寄发综合文件前为执行董事兼本公司董事(「董事」及「各董事」)会(「董事会」)主席)已调任为非执行董事;

(2)何炳章先生(於寄发综合文件前为执行董事兼董事会副主席)已调任为非执行董事;

(3)胡文新先生(於寄发综合文件前为执行董事兼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已调任为非执行董事; 及

(4)陈志鸿先生(於寄发综合文件前为执行董事兼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已调任为非执行董事。

下文载列各调任董事的履历详情:-

胡应湘爵士 KCMG, FICE (「胡爵士」)

82 岁,彼於二零零三年七月至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寄发综合文件前)期间出任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并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寄发综合文件後)调任为非执行董事。直至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寄发综合文件前),彼亦为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之董事。胡爵士亦为合和实业(一间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之执行董事兼主席。

彼於一九五八年毕业於普林斯顿大学,获土木工程学士学位。彼之职责包括本公司在中国的基建项目及参与设计及建造合和实业及其附属公司在香港、中国及海外之多项物业发展项目, 包括沙角 B 发电厂,并获得英国建筑工业奖及创下於二十二个月内竣工的世界纪录。彼甚活跃於公务活动及社区服务,其公务及社区职衔包括:

中国

理事 中国联合国协会

顾问 国家开发银行

香港

副会长 香港地产建设商会

彼曾於一九八三年至二零一三年期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国政协」)委员及曾於二零零三年至二零一三年期间担任港澳台侨委员会(全国政协辖下之专委会)副主任。

胡爵士为多个专业组织之资深会员,包括如下:

— 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院士)

— 香港工程师学会(荣誉院士)

— 香港工程科学院(院士)

彼亦於下列大学获颁授荣誉博士学位:

— 香港理工大学(荣誉土木工程学博士)

— 英国史特拉斯克莱德大学(荣誉商业管理博士)

— 英国爱丁堡大学(荣誉博士)

— 香港岭南大学(荣誉法学博士)

— 香港城市大学(荣誉社会科学博士)

— 澳门科技大学(荣誉商业管理博士)

— 加拿大曼尼托巴大学(荣誉法学博士)

— 香港教育学院(已正名为「香港教育大学」)(荣誉社会科学博士)

彼获颁授之其他奖项及荣誉包括:

奖项及荣誉 获奖年份

获香港工程师学会颁授2015香港工程师学会荣誉大奖 2015

获南华早报及DHL颁授2013香港商业奖 — 终身成就奖 2013

获CNBC颁授第九届亚洲最佳企业领袖奖 — 终身成就奖 2010

获比利时国王HM Albert II颁授Officer de L’Ordre de la Couronne勳章 2007

获克罗地亚共和国The Order of Croatian Danica with figure of

Blaz Lorkovic 勳章 2007

获香港政府颁授金紫荆星章 2004

获星岛报业集团选为2003年杰出领袖(商业╱金融) 2004

获Asian Freight & Supply Chain Awards选为Personality of the Year 2003 2003

获英女皇颁授圣米迦勒及圣乔治爵级司令勳章 1997

获美国Independent Energy选为Industry All-Star 1996

获美国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选为杰出国际行政总裁 1996

获商业周刊选为「最佳企业家」之一 1994

获美国International Road Federation选为年度杰出人士 1994

获南华早报及DHL选为年度杰出商业家 1991

获香港亚洲经济周刊选为杰出「亚洲公司领袖」 1991

获比利时国王颁授Chevalier de L’Ordre de la Couronne勳章 1985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胡爵士於本公告日期前三年内,并无在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胡爵士为非执行董事胡文新先生之父亲。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彼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於本公告日期,胡爵士与其紧密联系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实益拥有 59,009,302 股本公司股份 (「股份」)(相当於已发行股份总数约1.91%)。除上文所述外,胡爵士并无於本公司证券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指之任何其他权益。

胡爵士与本公司并无既定之委任年期,惟彼须按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之条款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及重选连任,并依章退职。当获调任为非执行董事及担任非执行董事期间,彼将获得董事袍金每月 29,166.67 港元,董事袍金乃参照董事於本公司的职责及责任及当时之市场状况及趋势和惯例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调任胡爵士为非执行董事而需股东知悉之事项,亦无任何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之其他资料。

何炳章先生 (「何先生」)

85 岁,彼於二零零三年七月至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寄发综合文件前)期间出任执行董事兼董事会副主席,并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寄发综合文件後)调任为非执行董事。直至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寄发综合文件前),彼亦为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之董事。何先生亦为合和实业(一间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之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何先生在物业发展及大型基建策略发展项目的实施方面具丰富经验,曾参与发展合和实业及本公司在中国内地所有项目,包括公路、酒店及发电厂项目。彼为中国广州市、佛山市、深圳市及顺德区之荣誉市民。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何先生於本公告日期前三年内,并无在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何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於本公告日期,何先生与其紧密联系人士实益拥有 6,291,575 股股份(相当於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0.20%)。除上文所述外,何先生并无於本公司证券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所指之任何其他权益。

何先生与本公司并无既定之委任年期,惟彼须按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之条款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及重选连任,并依章退职。当获调任为非执行董事及担任非执行董事期间,彼将获得董事袍金每月 29,166.67 港元,董事袍金乃参照董事於本公司的职责及责任及当时之市场状况及趋势和惯例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调任何先生为非执行董事而需股东知悉之事项,亦无任 何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之其他资料。

胡文新先生 JP (「胡先生」)

45 岁,彼於二零零三年一月至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寄发综合文件前)期间出任执行董事并於二零零三年七月至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寄发综合文件前)期间出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彼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寄发综合文件後)调任为非执行董事。直至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寄发综合文件前),彼亦为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之董事。胡先生亦为合和实业(一间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之执行董事、执行副主席兼董事总经理。胡先生负责为本公司制订策略计划、公司政策及整体管理,并提升了本公司之财务和管理会计系统。彼於一九九四年毕业於普林斯顿大学,获机械及航天工程科学之高级荣誉学士学位。彼曾在日本三菱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出任工程师三年,期後返回史丹福大学全时间修读,并於一九九九年获颁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彼於二零一五年获岭南大学颁授荣誉院士衔。

胡先生活跃於香港及中国内地之公务活动,於政府各级担任多个顾问角色。於中国内地,除了担任其他公务职衔外,彼为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及黑龙江省政协委员会第十一届及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亦曾为广州市政协花都区委员会委员及常委。

在香港,胡先生之主要公务职衔包括香港旅游发展局成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特区政府」)纪律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区政府环境局能源谘询委员会成员、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委员会委员及香港公益金之名誉副会长。彼亦为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顾问委员会成员。此外,胡先生乃合和实业(一间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之执行董事、执行副主席兼董事总经理,彼亦为新濠博亚娱乐有限公司(一间於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往,彼曾为香港理工大学及香港浸会大学校董会成员、香港科技大学顾问委员会成员及亚洲青年管弦乐团董事会成员。除了参与专业及公务活动外,胡先生最为人认知乃其对冰球活动及香港和区内体育活动发展之热诚。彼为国际冰球联合会亚洲及大洋洲区副会长、香港业余冰球会及香港冰球训练学校之联席创办人及主席,以及香港冰球裁判会之主席。彼亦为香港冰球体育总会 – 香港冰球协会之名誉会长、中国冰球协会特邀副主席、澳门冰上运动总会名誉会长及台北市体育总会冰球协会之荣誉主席。

於二零零六年,世界经济论坛选出胡先生为「全球青年领袖」。彼亦於二零一零年荣获由香港董事学会颁发的「二零一零年度杰出董事奖」,於二零一一年、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荣获由 Corporate Governance Asia 颁授之「Asian Corporate Director Recognition Award」,并於二零一二年、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获选为「Asia's Best CEO (Investor Relations)」。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胡先生於本公告日期前三年内,并无在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胡先生为非执行董事胡爵士之儿子。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彼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於本公告日期,胡先生实益拥有 18,000,000 股股份(相当於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0.58%)。除上文所述外,胡先生并无於本公司证券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指之任何其他权益。

胡先生与本公司并无既定之委任年期,惟彼须按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之条款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及重选连任,并依章退职。当获调任为非执行董事及担任非执行董事期间,彼将获得董事袍金每月 29,166.67 港元,董事袍金乃参照董事於本公司的职责及责任及当时之市场状况及趋势和惯例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调任胡先生为非执行董事而需股东知悉之事项,亦无任 何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之其他资料。

陈志鸿先生 (「陈先生」)

58 岁,彼於二零零三年一月至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寄发综合文件前)期间出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并且於二零零三年七月至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寄发综合文件前)期间出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彼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寄发综合文件後)调任为非执行董事。直至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寄发综合文件前),彼亦为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之董事。彼为香港运输物流学会院士。彼於一九八三年获香港中文大学颁授理学士学位,并於一九八九年获香港城市大学颁授管理学专修文凭。彼负责本公司在中国的高速公路基建项目及其他项目之统筹、项目融资、管理及行政工作。彼曾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天河区第七届委员会委员。彼曾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期间,出任本公司薪酬委员会成员及曾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期间,出任合和实业之执行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陈先生於本公告日期前三年内,并无在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陈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於本公告日期,陈先生实益拥有 507,750 股股份(相当於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0.01%)。除上文所述外,陈先生并无於本公司证券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指之任何其他权益。

陈先生与本公司并无既定之委任年期,惟彼须按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之条款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及重选连任,并依章退职。当获调任为非执行董事及担任非执行董事期间,彼将获得董事袍金每月 29,166.67 港元,董事袍金乃参照董事於本公司的职责及责任及当时之市场状况及趋势和惯例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调任陈先生为非执行董事而需股东知悉之事项,亦无任 何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之其他资料。

委任董事

以下事项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起(於寄发综合文件後)生效:-

(1) 刘征宇先生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

(2) 张天亮先生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兼本公司之总经理;

(3) 吴成先生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兼本公司之副总经理;

(4) 刘继先生获委任为执行董事、本公司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5) 程如龙先生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6) 简松年先生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新委任董事之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刘征宇先生(「刘先生」)

48 岁,彼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寄发综合文件後)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并获委任为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之董事。彼於一九九二年七月获得湖南财经学院(现称湖南大学)经济学士学位及於二零零一年七月获得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位。彼亦於二零零二年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刘先生於二零零二年任职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审计部业务经理并於二零零五年於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任职董事。刘先生於二零零九年出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控股股东)监事会监事及财务总监职位,於二零一三年出任该公司总会计师,并於二零一七年出任其副总经理。刘先生同时亦於二零一六年於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出任董事。

刘先生与本公司并无既定之委任年期,但彼须按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之条款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及重选连任,并依章退职。彼作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将不会收取任何薪酬。

除上文披露者,於本公告日期,刘先生(i) 於本公告日期前三年内,并无在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i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iii)并无於本公司证券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指之任何其他证劵权益;(iv)概无其他有关委任彼为非执行董事而需股东知悉之事项,亦无任何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之其他资料。

张天亮先生(「张先生」)

55岁,彼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寄发综合文件後)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兼本公司之总经理,并获委任为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之董事。彼於一九八五年七月获得湖北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并於一九八七年七月获得华中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张先生於二零零一年获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张先生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担任湖北省政府政策研究室三处主任科员。一九九三年二月张先生於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政治体制改革办公室担任主任科员,其後於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政治体制改革处担任副处长。张先生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任职深圳市沙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成为监事会主席。二零一一年二月张先生担任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纪律委员会书记。张先生於二零一四年四月调入深圳市五洲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长及党委书记。

张先生与本公司并无既定之委任年期,但彼须按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之条款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及重选连任,并依章退职。彼将从本公司获得董事袍金每年 200,000 港元。董事袍金乃参照董事於本公司的职责及责任及当时之市场状况及趋势和惯例而厘定。张先生於下一财政年度之董事袍金将於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批准,而其他酬金将由董事会根据本公司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的建议及参照彼於本集团的职务及权责及对本集团的贡献、本公司之薪酬政策及参考当时之市场状况及趋势而厘定。

除上文披露者,於本公告日期,张先生(i) 於本公告日期前三年内,并无在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i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iii)并无於本公司证券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指之任何其他证劵权益;(iv)概无其他有关委任彼为执行董事而需股东知悉之事项,亦无任何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之其他资料。

吴成先生(「吴成先生」)

48 岁,彼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寄发综合文件後)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兼本公司之副总经理,并获委任为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之董事。彼於一九九五年七月获得长沙交通学院(现称长沙理工大学)交通运输管理工程专业学士学位。吴成先生於一九九七年十月任职深圳市交通运输服务公司罗湖汽车站副主任,并於二零零二年二月任职深圳市快一步物流有限公司企管部副部长。於二零零九年二月,吴成先生於深圳市公路客货运输服务中心任职业务部部长,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加入深圳市公路客货运输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任职副总经理,并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起兼任深圳市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成先生与本公司并无既定之委任年期,但彼须按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之条款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及重选连任,并依章退职。彼将从本公司获得董事袍金每年 200,000 港元。董事袍金乃参照董事於本公司的职责及责任及当时之市场状况及趋势和惯例而厘定。吴成先生於下一财政年度之董事袍金将於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批准,而其他酬金将由董事会根据薪酬委员会的建议及参照彼於本集团的职务及权责及对本集团的贡献、本公司之薪酬政策及参考当时之市场状况及趋势而厘定。

除上文披露者,於本公告日期,吴成先生(i) 於本公告日期前三年内,并无在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i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iii)并无於本公司证券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指之任何其他证劵权益;(iv)概无其他有关委任彼为执行董事而需股东知悉之事项,亦无任何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之其他资料。

刘继先生(「刘继先生」)

42 岁,彼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寄发综合文件後)获委任为执行董事、本公司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并获委任为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之董事。彼於二零零四年取得香港理工大学理学硕士学位,并於於二零零二年获得经济师资格。刘继先生在上市公司投资并购、国有产权管理及上市公司管治方面拥有多年经验。

刘继先生於一九九八年加入深圳市深华集团公司,并於二零零五年加入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管理处。刘继先生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加入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之附属公司),历任执行董事会秘书、信息技术工程部总经理、 行政部总经理、企业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刘继先生自二零一四年八月起担任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并购部总经理。 刘继先生现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专家。

刘继先生现为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548(H 股)及 600548(A 股))之非执行董事。

刘继先生与本公司并无既定之委任年期,但彼须按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之条款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及重选连任,并依章退职。彼将从本公司获得董事袍金每年 200,000 港元。董事袍金乃参照董事於本公司的职责及责任及当时之市场状况及趋势和惯例而厘定。刘继先生於下一财政年度之董事袍金将於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批准,而其他酬金将由董事会根据薪酬委员会的建议及参照彼於本集团的职务及权责及对本集团的贡献、本公司之薪酬政策及参考当时之市场状况及趋势而厘定。

除上文披露者,於本公告日期,刘继先生(i) 於本公告日期前三年内,并无在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i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iii)并无於本公司证券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指之任何其他证劵权益;(iv)概无其他有关委任彼为执行董事而需股东知悉之事项,亦无任何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之其他资料。

程如龙先生(「程先生」)

48 岁,彼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寄发综合文件後)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於核数、企业融资及会计方面拥有逾 25 年经验。程先生现为财务顾问。彼分别於一九九二年及二零零六年取得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及清华大学行政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程先生为香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亦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程先生为合生创展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754)、毅兴行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047)及添利工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3)(均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程先生曾为荣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078)之独立非执行董事,直至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程先生与本公司并无既定之委任年期,但彼须按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之条款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及重选连任,并依章退职。彼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将从本公司获得董事袍金每年 350,000 港元以及作为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席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将获得额外董事袍金分别每年 50,000港元及 20,000港元。董事袍金乃参照董事於本公司的职责及责任及当时之市场状况及趋势和惯例而厘定。程先生於下一财政年度之董事袍金将於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批准。

除上文披露者,於本公告日期,程先生(i) 於本公告日期前三年内,并无在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ii)并无在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任职;(ii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iv)并无於本公司证券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指之任何其他证劵权益;(v)概无其他有关委任彼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而需股东知悉之事项,亦无任何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之其他资料。简松年先生(「简先生」)

67岁,彼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寄发综合文件後)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为简松年律师行之创办人兼资深顾问律师。自一九八二年起在香港最高法院任执业律师,同时彼亦是英格兰及威尔斯最高法院注册律师、澳洲首都领地最高法院注册大律师及律师,以及新加坡最高法院注册大律师及律师。彼亦是中国委托公证人及国际认可公证人。简先生现时是全国政协委员,曾连续出任三届广东省政协委员。彼於一九八五年起当选沙田 区议会民选议员,一直连选连任至二零一一年年底。彼亦曾当选区域市政局民选议员,并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出任该局副主席,直至该局於一九九九年年底解散为止。

简先生自一九八八年起出任新界乡议局议员,现时为该局的当然议员及执行委员。简先生现在及曾出任政府多个谘询委员会公职,包括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彼现时为香港特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简先生自二零一三年五月起获委任为香港上市公司敏华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999)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简先生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获委任为南旋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1982)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该公司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於联交所上市。

於一九九四年十月至二零零四年九月期间,彼担任美联集团有限公司(「美联」)(股份代号:1200)之非执行董事及其後担任美联之独立非执行董事。简先生亦於二零一四年三月至二零一六年十月期间担任美联之非执行董事,并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起出任美联工商舖有限公司(股份代号:459)非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

简先生与本公司并无既定之委任年期,但彼须按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之条款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及重选连任,并依章退职。彼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将从本公司获得董事袍金每年 350,000 港元以及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将获得额外董事袍金分别每年20,000 港元。董事袍金乃参照董事於本公司的职责及责任及当时之市场状况及趋势和惯例而厘定。简先生於下一财政年度之董事袍金将於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批准。除上文披露者,於本公告日期,简先生(i) 於本公告日期前三年内,并无在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ii)并无在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任职;(ii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iv)并无於本公司证券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指之任何其他证劵权益;(v)概无其他有关委任彼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而需股东知悉之事项,亦无任何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之其他资料。

董事委员会组成之变更

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寄发综合文件後)起,董事委员会组成之变更如下:-

(1) 审计委员会

叶毓强先生辞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及主席,而潘宗光教授辞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程先生获委任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主席,而简先生获委任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另一成员为李民斌先生)。

(2) 薪酬委员会

潘宗光教授辞任薪酬委员会成员及主席,而叶毓强先生辞任薪酬委员会成员。李民斌先生获委任为薪酬委员会成员及主席,而程先生及简先生获委任为薪酬委员会成员。

(3) 执行委员会

胡爵士、何先生、胡先生及陈先生辞任本公司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张先生获委任为执行委员会成员及主席,而吴成先生及刘继先生获委任为执行委员会成员。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之组成

紧随上述调任、委任及变更生效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之组成如下:

董事会:

主席兼非执行董事

刘征宇先生

执行董事

张天亮先生(总经理)

吴成先生(副总经理)

刘继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非执行董事

胡应湘爵士

何炳章先生

胡文新先生

陈志鸿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潘宗光教授

叶毓强先生

李民斌先生

林柏苍先生

程如龙先生

简松年先生

审计委员会:

程如龙先生(主席)

李民斌先生

简松年先生

薪酬委员会:

李民斌先生(主席)

程如龙先生

简松年先生

执行委员会:

张天亮先生(主席)

吴成先生

刘继先生

授权代表之变更

以下事项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寄发综合文件後)起生效:-

(1) 胡先生及陈先生不再担任根据上市规则第 3.05 条所规定之本公司授权代表,张先生及刘继先生已获委任为根据上市规则第 3.05 条所规定之本公司授权代表;及

(2) 陈先生不再担任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章)第 16部代表本公司於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之授权代表,梁觉强先生已获委任为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第 16 部代表本公司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之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