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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和公路基建联合公告延长买卖协议项下之第一截止日

2018-01-18 17:15:00

兹提述(1)由合和实业有限公司(「合和实业」)、合和公路基建有限公司(「合和基建」)及深圳投控国际资本控股基建有限公司(「要约人」)於 2017 年 12 月 29 日联合发表之公告(「该联合公告」),有关(其中包括)(i)拟向要约人出售於该联合公告当日之已发行合和基建股份总数约66.69%;及(ii)里昂证券代表要约人可能提出之无条件强制现金要约,以收购全部已发行合和基建股份(要约人和/或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和/或同意收购的该等股份除外)。除文义另有所指外,该联合公告内界定的词汇涵义均与本联合公告所使用者相同。

延长买卖协议项下之第一截止日

诚如该联合公告所述,根据买卖协议,要约人应尽其合理努力确保 (i) 於不迟於第一截止日(即2018 年 1 月 31 日)满足出售先决条件(b)(详情见该联合公告),及(ii) 於不迟於第二截止日(即2018 年 2 月 28 日),或买卖协议订约各方可能书面协定之有关较後日期,满足出售先决条件(c)(详情见该联合公告)。由於要约人需要更多时间满足出售先决条件(b),故要约人、深投控、Anber Investments 及合和实业於 2018 年 1 月 18 日(在联交所交易时段後)订立买卖协议之补充协议,据此,订约方均同意将第一截止日从 2018 年 1 月 31 日延长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即与第二截止日为同一日。

除上述延长第一截止日外,买卖协议中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均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