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关连交易 - 租赁协议

2022-05-31 00:00:00

于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之间接附属公司深湾基建(作为承租方)与本公司之中间控股公司深高速(作为出租方)就租用物业订立租赁协议,租期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计为期三年。物业将用作本集团于中国深圳的办公物业。

深高速为本公司之中间控股公司及主要股东并因此为本公司于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关连人士。因此,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关连交易。

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有关租赁协议之适用百分比率有一项或以上(基于使用权资产之估计价值约人民币17,480,000元计算)超过0.1%,但均低于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租赁协议须遵守申报及公告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