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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有关提供贷款

2019-04-12 00:00:00

贷款协议

于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交易时段后),贷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借方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方同意向借方借出本金额为人民币35,000,000.00元(相等于约40,600,000.00港元)之定期贷款,须于偿还日期偿还。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贷款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5%但全部低于25%,故该贷款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