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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置业投资须予披露交易有关提供贷款

2018-04-24 17:44:00

贷款协议

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交易时段後),贷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借方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方同意向借方借出本金额为人民币40,000,000.00元(相等於约50,000,000.00港元)之定期贷款,须於偿还日期偿还。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贷款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於5%但全部低於25%,故该贷款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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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贷方: 上海祥宸行置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借方: 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借方为独立第三方,且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及本集团的其他借款人并无关连

贷款本金: 人民币四千万元(人民币40,000,000.00元)(相等於约50,000,000.00港元)

提款日期: 指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惟须受股权质押的签订及登记和贷款协议之条款规限

偿还日期: 自提款日期起计两周年当日的前一天

利息: 年利率10%

贷款抵押: 借方同意根据股权质押之条款将抵押品抵押予贷方进行押记

贷款协议之条款乃贷方与借方经考虑目前市场有关类似交易之常规後公平磋商厘定。

贷款将由内部资源拨付。

有关本公司、本集团及贷方之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而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物业投资、金融服务及放贷。

贷方为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物业投资业务。

有关借方之资料

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借方为商家及独立第三方,且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及本集团的其他借款人并无关连。

贷款之理由

该贷款将为贷方带来利息收入。董事认为,提供该贷款将为本集团带来稳定之合理收入及利息回报。

董事认为,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且贷款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贷款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於5%但全部低於25%,故该贷款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借方」指贷款协议之借方「本公司」指中国置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股权质押」指借方同意将抵押品抵押予贷方之股权质押合同,以担保借方於贷款协议项下之债务及责任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贷方」指上海祥宸行置业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指贷方根据贷款协议之条款向借方借出之本金额为人民币40,000,000.00元(相等於约50,000,000.00港元)之定期贷款

「贷款协议」指贷方与借方就提供贷款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订立之贷款协议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抵押品」指借方持有97.5%股权的一家中国公司大约43.88%股权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