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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作出之公告

2019-08-08 00:00:00

谨此提述中国电力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与中国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要约方」)于2019年3月28日、2019年5月2日、2019年5月31日、2019年6月20日及2019年7月12日刊发的联合公告及本公司与要约方于2019年6月20日联合刊发的计划文件(「计划文件」),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要约方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673条透过计划安排将本公司除牌之建议;以及本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刊发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若干董事的辞任。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计划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而作出。

有关本公司有关证券数目之最新资料

董事会谨此宣佈,根据购股权计划之条款:

(i)一名前执行董事持有的2,000,000份未行使购股权已于2019年6月27日失效,即自其辞任董事生效日期起计三个月;及

(ii)诚如计划文件所披露,所有剩余5,400,000份未行使购股权已于2019年8月8日失效。

于上述7,400,000份未行使购股权(附带权利可认购合共7,400,000股股份)失效后,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有关证券」)包括1,186,633,418股股份。除上述者外,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并无其他有关证券。

交易披露

谨此提请要约方及本公司的联繫人(定义见收购守则,包括持有任何要约方及本公司有关证券5%或以上的股东)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披露彼等买卖要约方及本公司任何证券的情况。就此而言,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的全文转载如下: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要约方及受要约公司的联繫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七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于100万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此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繫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于执行人员就其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份。」

警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实行建议、计划及购股权要约须待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后,方可作实,因此建议未必一定实行。有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高等法院批准计划,其可能考虑(其中包括)法院会议之投票人士及计划之条款。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如任何人士对所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