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中国电力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19年7月12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或紧随在同一日期及地点按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指示召开的中国电力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股本中股份(「股份」)(要约方直接持有者除外)(「计划股份」)的持有人会议或其续会结束后)假座香港中区法院道太古广场港岛香格里拉大酒店5楼天山厅及庐山厅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动议:
(A) 特此批准本公司与计划记录日期(定义见计划)计划股份持有人之间日期为2019年6月20日的建议计划安排(「计划」),形式为载于日期为2019年6月20日的计划文件(「计划文件」)内的印刷本(该印刷本已提呈本大会,并由本大会主席签署),其中可加上高等法院可能批准或施加的任何修改或增补或任何条件;
(B) 为使计划生效,于计划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生效之日(「生效日期」):
(i) 以注销及终止计划股份的方式削减本公司股本;
(ii) 待有关股本削减生效及紧随其后,将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透过增设数目相等于已注销计划股份数目的新股份的方式增加至先前数额;及
(iii) 本公司须将其账簿因上述股本削减产生的储备用作悉数缴足所发行的新股份,而有关新股份将配发及发行予要约方(入账列作缴足),并特此无条件授权本公司董事配发及发行上述股份;
(C) 特此无条件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作出其认为就实施计划而言属必需或合宜的一切行动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i)待计划生效后,向联交所作出撤回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上市地位的申请; (ii)削减股本;(iii)配发及发行上文所述股份;及(iv)代表本公司同意对计划作出高等法院可能认为适宜施加的任何修改或增补,以及作出彼等认为就实施计划而言属必需或合宜的所有其他行动及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