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 China Power New Energy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电新能源」)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 30 日及 2016 年 1 月 8 日的公告、中国电力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 2017 年 7 月 31 日的公告及其後的月度最新资料公告,内容均有关中电新能源与国家电投订立的谅解备忘录项下拟进行的可能交易(「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3.7 而作出。
本公司谨此公告,於 2018 年 7 月 23 日(交易时段结束後),本公司收到国家电投来函,知会本公司,考虑到自 2015 年 12 月 30 日签署谅解备忘录起已经过的时间,国家电投认为就可能交易及相关的国家电投集团内部重组取得中国政府或监管部门的批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国家电投已决定不继续进行可能交易。因此,於 2016 年 1 月 8 日开始有关可能交易的要约期於 2018年 7 月 23 日结束。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31.1(c),除非情况出现重大的改变及获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同意,否则国家电投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人,均不可在可能交易的要约期完结之日期(即 2018 年 7 月 23 日)起计的 6 个月内公布就本公司作出要约或可能要约(包括可能导致国家电投持有附有本公司的 30% 或以上投票权的股份的部分要约),或取得本公司的投票权,如果国家电投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人会因而产生规则 26 规定须作出要约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