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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清洁能源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 作出之公告 - 有关可能交易之最新资料

2017-07-31 17:36:00

兹提述 China Power New Energy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电新能源」)就中电新能源与国家电投订立的谅解备忘录项下拟进行的可能交易而刊发的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 30 日及 2016 年 1 月 8 日的公告及其後的最新资料公告,以及中电新能源就重组方案而刊发的日期为 2017 年 5 月 2 日、2017 年 6 月 14 日、2017 年 7 月 7 日、2017 年 7 月 10 日及 2017 年 7 月 18 日的公告及日期为 2017 年 6 月 14 日的通函(「统称「该等公告及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及通函所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告乃由中国电力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3.7 而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谨此向本公司的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最新资料︰

1. 根据重组方案,中电新能源已成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而本公司(作为本集团的新控股公司)已由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2. 本公司从国家电投得悉,尽管实施重组方案,与可能交易相关的情况并无改变,而可能交易如落实进行,将可能透过本公司实施,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在本公告及本公司之後刊发的文件中凡提述「可能交易」均应按此解释;及

3. 截至本公告日,(i)本集团与国家电投集团之间有关可能交易的商讨和磋商仍在进行中;及(ii)除谅解备忘录(诚如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 30 日的该公告所披露,谅解备忘录载有若干具法律约束力的条款)外,本集团与国家电投集团未就可能交易订立任何正式或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本集团理解(i)国家电投集团有意於完成若干内部重组後继续推进可能交易,而该等内部重组须待中国若干政府及监管部门批准後方可作实;及(ii)该等政府及监管部门并未就作出回覆提供任何预估时间表。

遵照《收购守则》规则 3.7,载有可能交易的进展之公告将每月刊发,直至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3.5 宣布有明确意向提出要约或决定不继续进行要约为止。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或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视情况而定)之规定另行刊发公告。

遵照《收购守则》规则 3.8,谨此提醒本公司及国家电投各自之联系人(当中包括持有一类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 22 注释 4)5%或以上之人士)根据《收购守则》之规定披露彼等於本公司证券之交易。本公司截至本公告日期之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 22 注释4)包括 1,186,633,418 股普通股及 8,600,000 份附带权利可认购合共 8,600,000 股普通股之尚未行使购股权。除以上所述外,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其他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 22 注释 4)。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3.8,《收购守则》规则 22 注释 11 的全文转载如下︰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 22 下联系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 7 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於100 万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系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於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分。」

概不保证本公司的股份将获得任何要约或任何清洗豁免将被寻求,或如被寻求将会获得。此外,亦不保证可能交易将会落实或最终得以完成。本公司提请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注意可能交易的条款将取决於各方的进一步讨论,及相关交易将取决於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批准。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他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如有任何疑问应当谘询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