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法院通过发出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关於上述事宜的命令(「命令」)的方式指示召开及举行计划股东(定义见下文所述计划)的会议(「法院会议」),藉以考虑并酌情批准(不论有否修订)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与计划股东(定义见上文所述计划)之间建议订立之协议安排(「计划」),并通告法院会议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香港时间)假座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港丽酒店7楼宝宏厅举行,所有计划股东均获邀出席是次会议。
计划的副本及根据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100条阐明计划之说明陈述之副本纳入综合计划文件内(本通告构成该文件的一部分)。计划股东亦可於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索取综合计划文件之副本。
计划股东可亲身於法院会议上投票,或可委任另一人士(不论是否为本公司股东)为彼等的受委代表代其出席会议及投票。随综合计划文件附上法院会议上适用之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
如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只接受排名较先之持有人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且概不接受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以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就联名持股所登记之排名次序为准。如计划股东为法团,则其可由其董事或其他监管机构授权其认为合适者在法院会议上作为其代表并代表其行使相同权力,犹如该法团为本公司之个人计划股东。
必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下午四时正前将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惟倘未能以上述方式交回表格,则可於法院会议上将其交予法院会议主席。
法院已通过命令方式委任王炳华(或倘其未克出席,则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为法院会议主席,并已指示主席向法院报告法院会议的结果。
计划须待法院其後批准後,方可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