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月8日、2016年1月13日、2016年5月12日及2017年4月26日就可能交易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作出的公告。除另作说明外,上述公告使用之词汇於本公告中使用时具有各自之相同涵义。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本公司公布,紧随1,800,000份附带权利可认购合共1,800,000股普通股之购股权於2017年6月8日失效後,本公司截至本公告日期之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包括1,186,633,418股普通股及8,600,000份附带权利可认购合共8,600,000股普通股之尚未行使购股权。除以上所述外,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其他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遵照《收购守则》规则3.8,谨此提醒本公司及国家电投各自之联系人(当中包括持有一类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5%或以上之人士)根据《收购守则》之规定披露彼等於本公司证券之交易。
概不保证本公司的股份将获得任何要约或任何清洗豁免将被寻求,或如被寻求将会获得。此外,亦不保证可能交易将会落实或最终得以完成。本公司提请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注意可能交易的条款将取决於各方的进一步讨论,及相关交易将取决於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批准。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他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如有任何疑问应当谘询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