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谨订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一期五楼太古会议中心MontBlanc 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 接纳截至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
2. 重选董事,厘定董事最高人数,授权董事会委任新董事,惟董事数目不得超出已订明之最高人数,并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3. 委聘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
4.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公司所有权力,以购回其股份,惟须遵照一切适用法例之规定;
(b)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购回之公司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下列三者中最早发生之日期之期间:
(i) 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决议案授出之权力经由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修订之日;及
(iii) 公司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日。」;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公司股本中之法定而未发行股份,以及订立或授出或须行使上述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上述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之股本面值总额,除因: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i) 就根据公司购股权计划行使购股权,或行使任何可转换为公司普通股之任证券所附之认购或转换权;及
(iii) 依照公司之细则实行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以配发股份代替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外,不得超过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三者中最早发生之日期之期间:
(i) 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决议案授出之权力经由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修订之日;及
(iii) 公司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日;
「供股」乃指在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公司股份或其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出之发售股份建议(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就任何相关司法权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及
6.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载於召开本大会通告之第4及5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本通告第5项决议案所指一般授权,於董事可能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之股份面值总额上,加上一笔相当於公司根据本通告第4项决议案所指授权购回之股份面值总额之款额,惟该款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