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於2017年2月28日,订约各方订立综合後勤服务协议(「协议」),据此,新能源置业同意在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的期间就大楼向中电国际提供综合後勤服务,代价为人民币22,320,000元。
新能源置业为本公司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中电国际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其因而根据《上市规则》亦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协议项下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由於参考协议代价计算得出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多於0.1%但不足5%,协议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及公告之规定,惟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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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本公司欣然宣布,於2017年2月28日,订约各方订立协议,据此,本公司附属公司新能源置业同意在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的期间就大楼向本公司的主要股东中电国际提供综合後勤服务。
协议主要条款
1) 日期
协议於 2017 年 2 月 28 日订立。
2) 订约各方
(1) 中电国际;及
(2) 新能源置业。
3) 服务范围
新能源置业将就大楼向中电国际提供以下服务:
(1) 活动策划及相关支援服务
(2) 办公室范围及配套设施的清洁
(3) 前台接待服务
(4) 电子设备的管理、保养及维修
(5) 升降机管理、保养及年度评估
(6) 工程设备的检验及维护
(7) 保安服务
(8) 设备设施的运作、保养及维修
(9) 维持公共秩序及定期对消防设施作出检查
(10) 商务中心服务
(11) 专车接送服务
(12) 餐饮服务及食堂管理
(13) 就提供支援服务作记录保存
4) 代价及付款条款
根据协议,新能源置业提供综合後勤服务的代价为人民币 22,320,000 元,当中 95%将由中电国际於协议年期内以按季分期付款的方式向新能源置业支付,余下 5%(扣除年度考核费用後),将由中电国际根据新能源置业於年度服务期满後的考核结果向新能源置业支付。
订立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协议经招标後判予新能源置业,招标以投标方的专门技术、设备、设施、人手及实践经验作为挑选的参考准则。协议条款乃按公平基准磋商而厘定,参考涉及的成本及其他投标方在可比项目中徵收的价格。董事认为协议的条款就本公司的利益而言并不逊於可从独立第三方得到的条款。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协议项下的交易乃在上市发行人集团的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条款属公平合理,且交易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将为本公司提供额外稳定收入。王炳华先生(作为中电国际董事)已就批准上述交易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有关本公司、新能源置业及中电国际之资料
1) 本公司及新能源置业的资料
本公司股份於联交所上市,总部位於香港。本公司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本公司附属公司主要於中国从事开发、建设、拥有、经营及管理清洁能源发电厂,也有从事清洁能源行业之投资控股及物业投资。新能源置业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其主营业务包括在中国内地从事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2) 中电国际的资料
中电国际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中电国际的主营业务包括在中国内地从事投资、开发、经营及管理火力、水力与风力等清洁能源发电厂的发电和售电。
《上市规则》涵义
新能源置业为本公司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中电国际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其因而根据《上市规则》亦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协议项下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由於参考协议代价计算得出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多於0.1%但不足5%,协议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及公告之规定,惟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大楼」 指 中电国际的办公大楼,位於中国北京海淀区
「本公司」 指 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中电国际」 指 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订约各方」 指 新能源置业及中电国际
「百分比率」 指 《上市规则》第 14.07 条所述之百分比率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新能源置业」 指 上海中电新能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