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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新能源正面盈利预告

2016-07-29 19:11:00

董事会欣然公布,根据本集团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的初步评估,本集团预期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所录得之净溢利,较二零一五年同期有显着增长。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须注意,以上陈述并无根据《收购守则》作出报告,且并不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所规定之标准。因此,彼等於依赖陈述以评估任何可能要约之利弊及╱或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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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乃由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而作出。

正面盈利预告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公布,根据本集团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的初步评估,本集团预期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所录得之净溢利,较二零一五年同期有显着增长。(「陈述」)

根据目前可获得的资料,董事会认为,预期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净溢利与二零一五年同期比较有所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由於(i)上半年度天然气发电、垃圾发电、光伏发电均有新投产项目,特别是新投产的天然气发电机组装机容量大,发电量高,令收入有显着增长;(ii)天然气价格成本降低,降幅较大,带来较高增长盈利;及(iii)水力发电受气候影响,期内降雨量偏多,水情良好,发电量录得显着升幅,令水电利润同比增加。

由於本公司仍在编制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业绩,本公告所载的资料仅基於本公司管理层目前可获得的资料之初步评估,而不是基於经本公司核数师审核或审阅的任何数据或资料。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业绩预期将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公布。

收购守则的含义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有关本公司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订立谅解备忘录的公告。正如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的公告中披露,按照《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本公司现正处於要约期。根据《收购守则》,陈述构成溢利预测。陈述并不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所规定之标准及需由财务顾问及核数师报告,并必须连同以上的报告全部於下一份寄发予本公司股东(「股东」)的可能要约相关文件内重申(「股东文件」)。然而,经谘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後,陈述获准毋须全面遵守《收购守则》而刊发,原因是刊发陈述的唯一原因乃适用法律及规例所规定(而非本公司建议刊发陈述),考虑到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刊发陈述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在遵守《收购守则》规则10.4所载申报规定时确实面临实际困难。

陈述将根据《收购守则》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作出报告,而该等报告将载入下一份股东文件。然而,倘於寄发下一份股东文件前刊发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业绩公布(预期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刊发)及相关业绩连同财务报表注释载入下一份股东文件,则不再需要作出该等报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须注意,陈述并无根据《收购守则》作出报告,且并不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所规定之标准。因此,彼等於依赖陈述以评估任何可能要约之利弊及╱或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